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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科技城华信路****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审被告: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东路*****IT工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汇智开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东街**院**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济***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智开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8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