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40689号之二
原告:河源市创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沿江路滨江苑105号第一层A102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4UQN0X62。
法定代表人:**崇。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铭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1号1203-12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53473240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市创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铭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创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70元减半收取4485元,保全费3105元,由原告河源市创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