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铭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铭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4679号 原告:***,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广州市铭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1号1203-1206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市铭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铭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