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02执保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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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你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2020)黔038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1、2021年1月28日,通过柜面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鸭溪支行账号尾号为X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XXX元;
2、2021年1月28日,通过柜面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遵义播州区汇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鸭溪支行账号尾号为X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XXX元;
3、2021年1月28日,通过柜面冻结了被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佳昇祥运养殖场在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鸭溪支行账号尾号为X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XXX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2021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满后需继续查封冻结的,你公司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