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10号
原告:贵州汇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滨河宗地南岭山水3栋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NRF12Y。
法定代表人:任应琴,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磊,贵州行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城镇综合管理办公室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1368831。
法定代表人:关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君,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汇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在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同时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汇恒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维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守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