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友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财保7号
申请人:贵州友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田坝社区原团结派出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7MA6HB99PXF。
法定代表人:刘民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生,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春,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城镇综合管理办公室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1368831。
法定代表人:张光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友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9万元。申请人贵州友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利,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账户为2480××××0070的银行存款20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友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阔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继芬
书 记 员 张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