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5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遵义南环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中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L1ET3C。
法定代表人:赵刚,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贵州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君,贵州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商贸城综合信息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1368831。
法定代表人:关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遵义南环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9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91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遵义南环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6820元,退回上诉人遵义南环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梁华勇
审 判 员 胡晓波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辉云
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