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75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碧连天灌溉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春霞,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俊,经理。
申请人山东碧连天灌溉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中,申请人山东碧连天灌溉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碧连天灌溉器材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碧连天灌溉器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池洪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