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财保8号
申请人:***,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万权,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雷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77124083D。
法定代表人:游林。
被申请人:游林,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雷泉社区。
被申请人: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城镇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136883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雷泉社区。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遵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游林、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金额合计以250万元为限。申请人并以中国人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利,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农商银行开设账户为22×××09号,被申请人游林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账户为62×××18号、在工商银行开设账户为62×××87号、在农商银行开设账户为62×××63号,被申请人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农商银行开设账户为22×××58号的银行存款,合计金额以25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阔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仕然
书记员张甜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