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遵义市播州区佳昇祥运养殖场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财保15号

申请人:***,女,1993年9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岳柱,贵州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佳昇祥运养殖场,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堰坎村民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4RXQ1J。

投资人:蔡启会。

被申请人:蔡启会,女,1981年12月1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5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申请人: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城镇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1368831。

法定代表人:关俊。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佳昇祥运养殖场、蔡启会、***、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49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函(保单号:XXX)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佳昇祥运养殖场、蔡启会、***、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249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戴继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邹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