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隆恒基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与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与华隆恒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执复4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崔建军,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晓兰,女,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岭东工业集中区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安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华隆恒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勤,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岭东管委会)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平中院)(2019)吉03执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平中院查明,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煤集团)与被执行人岭东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华隆恒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恒基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四平中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
四平中院认为,华煤集团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华隆恒基公司,且书面认可华隆恒基公司取得该债权,现华隆恒基公司向四平中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四平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9)吉03执1号执行裁定,变更华隆恒基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岭东管委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不得变更华隆恒基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事实与理由:一、华煤集团作为提出变更者属于申请变更主体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变更执行人应由第三人申请,非由申请执行人提出。本案中执行听证时第三人华隆恒基公司并没有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当时是申请执行人华煤集团提出变更申请,而事后岭东管委会也未收到华隆恒基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四平中院也未通知申请人参加公开听证征询申请人的抗辩,作出(2019)吉03执1号变更裁定直接将华隆恒基公司作为申请人存在程序错误。二、华煤集团(甲方)与华隆恒基公司(乙方)签订的《协议书》不是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书》第二条:“为了保证董福先及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甲方同意向执行法院出具《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乙方,由乙方接收执行款,甲方对执行款不再享有任何债权请求权。”第三条:“乙方收到执行款后,由乙方与董福先进行结算”,从《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可以得出变更申请执行人是因华煤集团与董福先互不信任,所以双方共同委托华隆恒基公司领取和监管案涉执行款,然后对二者进行结算。执行听证时,华煤集团与华隆恒基公司对此事实认可作出特殊补充。所以,《协议书》不符合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华隆恒基公司不是真正的债权受让人,其身份其实是华煤集团向董福先结算的第三方工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三、申请执行人华煤集团存在规避执行及逃避债务的可能。因华煤集团对外负有债务,其已作为另案被执行人。在被执行过程中,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向岭东管委会作出履行通知[(2018)吉0193执990号],责令岭东管委会向吕卫华履行执行款892587元。岭东管委会于2019年2月22日又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履行通知[(2018)辽0211执3592号],责令岭东管委会向大连市甘井子区湾街道远丰建筑器材租赁站履行执行款800万元。通过上述两案说明,华煤集团在债务未能清偿的情况下,将债权进行转让的行为涉嫌规避执行或逃避债务。四、若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在未将上述两案向他人履行的债务扣除的情况下,将导致岭东管委会重复履行。
本院对四平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原告华煤集团与被告岭东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平中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吉0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岭东管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华煤集团工程款1898224元;二、被告岭东管委会向原告华煤集团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时间段计算利息);三、驳回原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岭东管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吉民终11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另查明,华隆恒基公司2019年1月29日向四平中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主要内容为:鉴于被申请人华煤集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吉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吉0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四平中院提起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9)吉03执1号。现申请人华隆恒基公司与被申请人华煤集团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上述判决书判决的款项及权利全部由申请人华隆恒基公司承受,由申请人华隆恒基公司接收执行款。请求将四平中院(2019)吉03执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华煤集团变更为华隆恒基公司。同日,华煤集团向四平中院出具《确认函》,主要内容为:经我公司与华隆恒基公司友好协商,我公司同意将(2017)吉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吉0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岭东管委会所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华隆恒基公司。现我公司对该笔债权已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9)吉03执1号],我公司同意将执行人由华煤集团变更为华隆恒基公司。
本院再查明,2019年7月18日,华隆恒基公司与岭东管委会双方在四平中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2019年7月24日,岭东管委会向四平中院出具还款计划,主要内容为:岭东管委会2019年6月底前付款本金189万元,2019年末付利息款5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付利息款5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即四平中院(2016)吉0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里的欠款利息5455181元。2019年7月26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向岭东管委会出具《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付款计划的函》,主要内容为:你单位与华煤集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同意你单位按照四平中院要求出具《付款计划》,同意相应款项逐步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岭东管委会代理人称,该还款计划正在按期履行,目前已向华隆恒基公司履行689万元。
本院认为,华隆恒基公司依据其与华煤集团达成的将华煤集团债权转让给华隆恒基公司的《协议书》,向四平中院提交该债权转让《协议书》和《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华煤集团亦向四平中院出具了承认该债权转让的《确认函》,认可华隆恒基公司取得该公司案涉债权,四平中院据此变更华隆恒基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四平中院变更华隆恒基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后,岭东管委会与华隆恒基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向华隆恒基公司履行部分还款义务,表明其已认可华隆恒基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其仍坚持提出执行复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执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清华
审 判 员 孙百凤
审 判 员 寇承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成
书 记 员 何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