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4民初2186号
原告***,男,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骏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3号晨光花园14号楼B座1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白山市骏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