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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白山市骏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4民初2186号 原告***,男,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骏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3号晨光花园14号楼B座1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白山市骏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