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执107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青梅,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淑娟,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承办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基本帐户,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承诺分期付款履行义务,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表示认同,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此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尽管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据此申请终结对此案的执行,可以终结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7执10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胡法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夏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