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

龙口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终6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龙口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徐福大街。
法定代表人:姚风林,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斌,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上海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魏先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娟,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波,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龙口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1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所供的涉案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如存在质量问题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为多少,一审未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1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龙口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日文
审判员  赵秀红
审判员  张建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