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22执124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子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平君汇靠山屯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先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君汇靠山屯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3民终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平君汇靠山屯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179612.50元及利息、保证金50000.00元、诉讼费298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3民终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兴楠
执行员 尚耕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