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蓝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258号
申请人:廊坊蓝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平舒镇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84UHB6J。
法定代表人:张东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永吉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21072271352T。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执行董事。
申请人廊坊蓝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廊坊蓝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蓝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