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蓝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790号
申请人:廊坊蓝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平舒镇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84UHB6J。
法定代表人:张东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上海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21072271352T。
申请人廊坊蓝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廊坊蓝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5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95元,由申请人廊坊蓝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