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205民初5611号
原告:柳州源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东路36号之一碧龙小居2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79449228W。
法定代表人:蓝柳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庆,柳州市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州市天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288号金东花卉市场主正5-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柳州源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天沃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柳州源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源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5元,减半收取计3302.50元,由原告柳州源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覃可基
人民陪审员*颖
人民陪审员叶青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