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3342号
原告:隆化县美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兴洲路胜龙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满族,隆化县美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隆化县。
被告:***,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美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