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健农食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终5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健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农产品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桂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君,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东,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大街北宝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凤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利源,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健农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健农食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建筑用地地貌等高线图”、“建筑用地平整土方量计算图”,主张被上诉人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其所作出的勘察结果与实际不符,认为原设计图纸基础开挖底标高及基础底换填灰土厚度设计有误,该设计勘察结果不符合地基承载力要求,以致发生楼房地基下沉、墙体开裂。因此,法院应围绕当事人的诉请,对原设计图纸的基础底标高及开挖深度是否符合实地地质情况及其与案涉建筑物基础下沉、墙体开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而一审法院的鉴定内容不符合原审原告的鉴定要求,故应重新启动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另外,关于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资质借用关系,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否对案涉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或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因此,在审理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责任的承担,不能仅以合同加盖的公章非备案公章而直接排除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健农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振卿
审判员 张淑丽
审判员 雷 蕾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