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28民初2235号
原告:内蒙古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和美工贸园区建材城B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赫,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东侧商贸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阁,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五府大街北宝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凤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哲、殷利源,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广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谢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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