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赤峰市华晟筑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财保554号 申请人:赤峰市华晟筑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村金牛碎石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大街北宝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赤峰分行新城支行账户1492********内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赤峰分行新城支行账户1492********内存款,冻结金额限定在52万元。 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赤峰市华晟筑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