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22民催17号
申请人:浙江银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丰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申报人:内蒙聚力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拉特后旗巴音镇财富广场C栋4楼。
法定代表人:康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涛,公司职员。
申请人浙江银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30100051/24493551,票面金额为8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25日,到期日为2016年11月25日,出票人为长兴圣帆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银宇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交通银行湖州长兴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内蒙聚力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银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