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聚力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内蒙聚力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普通合伙)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1民初1796号 原告:内蒙聚力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拉特后旗巴音镇财富广场C栋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被告: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普通合伙),经营场所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红沙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聚力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爆破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合计216896元;3.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5日,原、被告共同签订工程爆破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将位于民勤县红沙岗镇土石方露天中(深)孔爆破及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程承揽给原告完成,同时合同对履行期限、安全责任、月计划数量、工程价格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单次用量在3吨以下,甲方需支付费用3000元,结算方式为甲方应提前10天通知乙方供货的品种及数量,甲方每次在爆破使用火工品时提前支付爆破费用,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爆破服务结算单,给甲方开具爆破服务相关发票。后原告在按合同约定履行中,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累计216896元,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仅如此,被告还将合同约定的工程又转包给第三人来完成,以致构成了合同根本违约,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费用,被告只向原告出具两份工程结算单,至今未付欠款,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爆破合同书》第十六条约定,发生纠纷由金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因此请求法院将此案移送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工程爆破合同书》第十六条约定:凡因本合同中所发生的的争议,双方可随时通过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双方不能或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被告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涉案《工程爆破合同书》的签订地在金昌市金川区,且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的办公地址也在金昌市金川区。故双方在《工程爆破合同书》中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按照原、被告约定由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