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源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技术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与上海源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693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技术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浦玉华。
委托代理人:张飞燕,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沁灵,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源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东路58号第3幢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志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海)技术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与上海源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源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于各商业银行的账户3处。现案件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源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于交通银行鞍山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交通银行五角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上海银行浦东科技支行账号为030********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顾红兵
审判员  徐 强
审判员  杨 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一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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