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阳城法执字第97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际印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江市高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际印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肥中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高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阳城法平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阳江市高发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设计费10584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返还受理费78.8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市各财产登记部门,被执行人阳江市高发科技有限公司有财产被另案查封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处理,申请执行人已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阳城法执字第9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