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3民初121号
原告:深圳市国际印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西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国际印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西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后因被告马鞍山西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