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执4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际印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玉龙。
被执行人贵州宏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际印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宏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2民初63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宏杭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2日自行达成分期履行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