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13民初5252号
原告: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熊家湾村西韩路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兰,*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山水大厦一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党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77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838.5元。
审判长宁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选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