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23民初799号
原告:竹山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七里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698035626T
法定代表人:帅勇,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山水大厦一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山县党校滑波治理工程项目部经理。
原告竹山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竹山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竹山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山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竹山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