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鑫荣装饰有限公司与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656号
申请人:陕西鑫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斗路中段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773843405B。
法定代表人:张斌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哲,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山水大厦一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96561C。
法定代表人:王党军。
陕西鑫荣装饰有限公司与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6212号。申请人陕西鑫荣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786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鑫荣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786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