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2417号
申请执行人:******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399号天山绿洲内D组一期4号楼3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承烨,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聚鑫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聚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3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金额294653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聚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3执24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乃 比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