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民特2号
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二二一团职工医院,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二二一团。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被申请人:******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399号天山绿洲内D组一期4号楼3**4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二二一团职工医院与被申请人******聚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二二一团职工医院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二二一团职工医院与被申请人******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在庭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二二一团职工医院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二二一团职工医院负担。
审判长 常 昳 华
审判员 马 伟
审判员 丁 茜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地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