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奥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奥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通化经济开发区恒源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882执10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奥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虎庄镇前坎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大石桥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执行人通化经济开发区恒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治安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营口奥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执行人通化经济开发区恒源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通化经济开发区恒源热力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营口奥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由***担任执行长于执行员***、**才组成执行组对本案予以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通化经济开发区恒源热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2020年3月4日到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经本院2020年1月2日到工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通化经济开发区恒源热力有限公司名下有四处房屋,已委托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理该房屋。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2019)辽0882民初1559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执行人通化经济开发区恒源热力有限公司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营口奥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款项,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又,未发现被执行人通化经济开发区恒源热力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辽0882执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