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民终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奥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大石桥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虹运,系该公司会计。
原审被告:通辽市天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营口奥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通辽市天一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8)辽0882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盖世非
审判员赵群
审判员姚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奥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