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420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奥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营口奥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营口奥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静娜
书记员 杜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