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981执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月塘路**。
法定代表人:何军生。
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松花路**小苑**
法定代表人:李志丹。
本院在执行(2020)桂0981执7号广西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981执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珏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