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81民初3289号
原告:北流市富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城西二路0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PNTR24。
法定代表人:吴崇旺。董事长。
被告:广西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月塘路5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340338972F。
法定代表人:何军生。
原告北流市富贵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流市富贵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16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流市富贵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惠志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良妹
书 记 员 黎倍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