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981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云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清淳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307316072。
法定代表人:庞光铭,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月塘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340338972F。
法定代表人:何军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云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981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93535.44元及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证券、支付宝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工程款1493535.44元及违约金。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
请恢复执行,直至清偿完毕本案债务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巫商林
审判员 朱浩健
审判员 廖婉伊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梁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