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81民初6534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回澜镇红光村9组。
原告:***,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广西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月塘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340338972F。
法定代表人:何军生。
被告: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松花路三区小苑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561551523R。
法定代表人:李志丹。
原告***、***、***与被告广西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并未经法院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容怀亮
审 判 员 李棍麟
审 判 员 李兆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维
书 记 员 张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