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981民撤1号 起诉人:广西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县容州镇东大街14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340338972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收到起诉人广西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19)桂098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2、本案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决结果:2019年8月29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对原告**与被告贵港市凯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亿贸易公司)、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第三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桂098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其第四项判决:“四、被告贵港市凯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流市荔枝场新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北国用(2013)第0××6号,他项权利证号:北他项(2015)第7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原判决结果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事实。根据202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拍卖公告》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房屋腾空公告》载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港市凯亿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院(2019)桂0981民初2606号判决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公告原告才得以知道被告**与被告凯亿公司、鼎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9)桂0981民初2606号判决书。2023年8月才知道此判决书第四项存在严重损害原告在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合法权益。3、原告依法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虽然依法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书》和《申请书》,并经北流市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获得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参与竞买,但被告**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告有必要提出确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起诉人广西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提出本院(2019)桂0981民初2606号案双方诉讼标的既没有独立请求权,而且案件处理结果同他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且该判决内容既没有错误,也没有损害其民事权益,其行使撤销权之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条件,对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第二次修正)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广西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棍麟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维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