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鹏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银鹏科技有限公司、祁雪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602民初6816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0月7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银鹏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81298147J。
法定代表人:万鹏宇。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被告***,男,彝族,1989年9月21日生,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原告***诉被告银鹏科技有限公司、祁雪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元,本院决定收取46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