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鹏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潮钢贸易有限公司与银鹏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02民初4276号
原告:云南潮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B区1009号,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9153010059931085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程,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银鹏科技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55号,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91530402MA6L09K338。
负责人:曾晨。
被告:银鹏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银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和成国际研发中心A幢22层2210号、2211号、2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81298147J。
法定代表人:万鹏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征收3455元,由原告云南潮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