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鹏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银鹏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标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初634号
申请人:云南银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和成国际研发中心*幢**层****号*****号*****号。
法定代表人:万鹏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标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
营业场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大道官沟处巴黎小镇7幢2单元102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云南标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原民航路*号)针纺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侯健康。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
申请人云南银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云南标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云南标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银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标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云南标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000的财产。申请人云南银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依法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保证,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云南标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云南标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