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民终150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和成国际研发中心A幢22层22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原上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23)云0623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23)云0623民初75号民事判决;
2、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 润
书 记 员 何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