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623财保14号
申请人:昭阳区梵哲门窗店,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二期25幢10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02MA6Q91R563。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和成国际研发中心A幢22层2210号、2211号、2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81298147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润方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中铁云时代广场2栋(金地大厦)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MF9BM4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昭阳区梵哲门窗店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账户9550********、被申请人云南润方劳务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账户9550********在89662元金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昭阳区梵哲门窗店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确保案件裁判后能够顺利执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账户9550********、被申请人云南润方劳务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账户9550********在89662元金额内予以冻结,期限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
保全费917元,由申请人昭阳区梵哲门窗店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