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民初2320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伯乐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C090T5F。
法定代表人:时圣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成,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盈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谢场行政村王堂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E0LX3U。
法定代表人:刘兰香,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与被告山东盈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照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