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盈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154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申请人:山东盈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盈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达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3)鲁1725民初15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盈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对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9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盈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0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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