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盈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盈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94民初630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住陕西省靖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天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盈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谢场行政村***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E0LX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住河南省太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青海中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61940673R。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该公司风险管控部科员,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盈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中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盈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中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盈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中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分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盈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中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8元,减半收取40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尤拉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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