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晋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翼城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中晋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022民初1236号之二
原告:翼城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中卫乡辛庄村20655648191。
负责人:李佑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明,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铭,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律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0GRARJ3T。
法定代表人:郭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翼城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与被告中晋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翼城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于2022年9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了合同支付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翼城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翼城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6元,减半收取计5638元,由原告翼城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纪胜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朋朋